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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6 18:35:01  |  来源:  |  责任编辑:  |  浏览次数:6755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 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 号)和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 号)的相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工会和校内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黑龙江省总工会有关制度 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 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 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 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 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黑 龙江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 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 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 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 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 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 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 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 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依法 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 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 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工会所办经济实体的盈利、对外投资 收益、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 入等。

第五条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 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严格按 3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黑龙江省总工会规定的 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 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 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 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和基层工会举办政治、 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 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 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 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 范围不超过全体学员的 20%,奖品标准每人不超过 150 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职工教育产生的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或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 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 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 伙食补助费。 

1.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举办给 予表彰奖励的文体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每次奖 4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 1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 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50 元的纪念品。

2.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 不超过 800 元(含鞋),最多每两年购置一次。费用由基层工会负 责。

3.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 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 增购一次(标准同上);确实有就餐需要的,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 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每次不超过 40 元,不得以现 金形式发放。经学校工会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 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不超过学校职工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 费。费用由校工会负责。 

4.举办大型职工文体活动聘请的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 员,校内裁判、评委可以支付一定误餐补助。因为特殊需要聘请 校外教练、裁判、评委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费用由举办单位负 责。

5.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和开展春游秋游等。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 往返,不得到省外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如确有需要,可开支工作 餐、交通费、门票、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100 元。学 校工会可为基层工会支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产生的交通费用,其 它费用由各基层工会负责。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 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 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 5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 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 传活动支出。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 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 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超过 6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 规定的法定节日。根据学校实际,春季学期劳动节、端午节合并 发放一次福利,秋季学期中秋节、国庆节、新年、春节发放一至 二次慰问品,每次慰问品总额不超过 200 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 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可结合实 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费用由校工会负责。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 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不超过 200 元。费用由校工会 负责。

3.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各基层工会根据实 际情况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费用由基层工 会负责。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一般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 慰问金。费用由各基层工会负责。 会员如遇重大疾病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每年只 享受一次,费用由校工会负责。 

5.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费用由学 校工会负责。会员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 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所在基层工会可以发放不超过 500 元 的纪念品。正高职、正处级及以上人员退休离岗纪念品由学校工 会负责,其他人员退休离岗纪念品由所在基层工会负责。 

7.工会组织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工会会员重复享 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 纳会费的会员,不享受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 遣等会员只能在一处享受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 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费用由学校工会负责。 

工会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学校工会财力情况可组织劳模和一 线先进职工疗休养。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五分 之一,活动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 5%,疗 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 7 天(含往返路程),五年内不重复安排同 一会员参加疗休养。疗休养主要包括康复治疗、休息疗养、健康 体检、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参观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 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 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疗休养期间不得 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 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费用由学校工会负责。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 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活动、开展职工劳动保 7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 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 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时,学校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困难职工认定及慰问标 准由学校工会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 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会员其他方面的维权支 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 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该费用谁举办谁负责。具体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 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不超过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标准。 

(二)会议费。用于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等工作会议的各 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不超过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标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 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 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 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 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 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8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 1000 元,其他名次相应递减,奖励范围 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 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对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优秀工 会干部奖励不超过 500 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不超过 300 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 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 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开展活 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 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和部门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 理。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 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所有参与人员名单, 奖金、物品发放要填写签领单,用餐要填写用餐人员名单;举办 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 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 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 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秋 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可超范围超 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学校工会经费需工会主席签批。其中,基层工会收缴 的会员会费,全额由基层工会使用,工会主席授权负责经费的副 主席和基层工会主席共同签批,各基层工会花费支出应在费用发 生两个月内到学校工会报账。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 年度预算,并报黑龙江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 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 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 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 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 财务决算需报黑龙江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 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 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 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支出超过五万元的需 由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设置会计和出纳,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反映学校工会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上级工会负责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工会负责对学校工会和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 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 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 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 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 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 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 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 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核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学校工会和 基层工会在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为,在标准内执行,不 得擅自突破。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 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 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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