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促进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以下简称“食科院”)行政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院长办公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东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东北农业大学章程》《关于组建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的通知》(黑编〔2013〕21号)和《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以下简称“食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院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食科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政策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大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拟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信息共享、人才培养“五位一体”综合服务功能建设等食科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业务和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点工作计划等;
2.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
4.房产、设备等重要资产的购置、转让、置换、出租等处置,重要资源配置,院办企业的设立、废业及产权和股权的变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等;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无形资产及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未列入年度基建及维修计划,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7.厅局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表彰推荐,院级表彰事项;
8.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10.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1.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科研、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措施;
2.执行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科研、业务和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职工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出国访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重要事项;
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和预算调整、决算,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
7.房产、设备等重要资产的购置、转让、置换、出租等处置,院重要资源配置,院办企业的设立、废业及产权和股权的变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等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等;
8.国家或地方各类建设项目、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无形资产及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设立和安排,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预算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未列入年度基建及维修计划,单项预算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
9.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年度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审计事项;
10.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2.职工政纪处分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3.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4.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5.其他事关食科院事业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6.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要求及各部门、人员职责:院长负责全局性、系统性、价值性问题;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核议题内容,保证议题的必要性、合法性、操作性;部门负责人负责起草议题文本,保证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办公室审核议题的标准化要件;具体工作人员审核附件与内容的对应性。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院长,由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院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应听取办公室及财务处的论证意见;涉及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控制价格应听取财务处审核意见;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题一报制度,于第二周的周一征集议题,经院长同意后确定的议题,由部门负责人填报《议题采集表》,履行完签批流程后,周一下班前将上会议题相关材料以纸介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至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如议题内容涉及重要规章制度,在报送制度草案的同时,需报送制度的制定或修订说明;如议题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需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涉密事项材料,除留会议记录人一份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外,其余材料应在议题结束后由提议部门当场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凡未经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或临时动议,或议题所涉及分管院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原则上包括:依据、条件、事项、说明等。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提出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奖惩等问题,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食科院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由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院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